讲到多长时间,大家应该都知道,有朋友问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条例,还有人想问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充,这到底是咋回事?事实上免职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提拔任用呢,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免职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提拔任用,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免职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提拔任用
摘要:美军拥有世界上一流的高素质军官队伍,分析和研究美军军官制度的建设的特点,对于我军正规化建设,职业军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军事变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美军 军官 制度 结构 人才建设
作者简介:胡旻波,男,知远战略与防务研究所研究员,专注于美军军制研究。
一.美军军官制度基本介绍
美军军官军衔分五星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准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共三等11级,其中五星上将为战时特别授予的荣誉军衔。军官总数由美国国会根据部队规模而定,各级军官人数也以编制军衔的形式加以规定,不准随意突破限额,因此每年新任命的军官数量与每年退休、退役的军官数量基本达到平衡。军衔结构呈金字塔型,以2006年数据为例,美四大军种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共有军官(不包括各级准尉)211068人,其中将官900人,校官84858人,尉官125310人,将、校、尉的比例为1:94:139。尉官中,上尉、中尉、少尉的比例为1:0.38:0.34;校官中,上校、中校、少校的比例为1:2.4:3.9;将官中,上将、中将、少将、准将的比例为1:3.38:7.3:11.38。军官占美军总数的15%,军官与士兵的比例一般保持在1:6左右。
美军实行的是职位军衔制,除排级军官外,每级职位对应一级军衔,职务不变,则军衔不变。例如:上尉为连长军衔、少校为副营长军衔、中校为营长军衔、上校为团长军衔、准将为副师长军衔、少将为师长军衔、中将为军长军衔、军级以上均为上将。职务军衔制的最大好处就是等级清晰、平时利于管理、战时便于指挥。美军中等级森严,强调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以此保证军队管理和作战的需求。
二.军官队伍的结构、晋升与待遇基本介绍
美军所有军官都是从少尉做起,每年大约有新任命的3万余名少尉军官充实到各级机关和部队中,这些人员的来源渠道相对稳定。美军初级军官的主要来源:一是西点、安纳波利斯等正规军官学校的毕业生,每年约3000人,占新任少尉军官总数的10%;二是候补军官学校的毕业生,占新任军官总数的25%;三是后备军官训练团毕业生,美军在全国范围的大专学校培训后备军官,每年从这些后备军官中任命为现役少尉的占新任军官总数的50%;四是从士兵中选拔合适对象,送军事院校或候补军官学校学习,毕业后任命为军官;五是直接任命的具有专业特长的非军职人员(如牧师、律师、医生和工程技术专家等)。其中,从士兵中选拔送军事院校学习后任命和直接任命有特长的初级军官,约占新任军官总数的10%。按照美军服役条例规定,军官任命后,应至少在部队服役一定的年限。例如:任命少尉军官后,需至少在部队服役4-6年,保证了中尉和上尉军官相对稳定。
美军各级军官的晋升按比例实施,且相对稳定,并形成制度化。一是晋升比例稳定。例如,少尉晋升中尉率均为100%,中尉晋升上尉率基本保持在98%,上尉至少校的平均晋升率为90%,少校至上校的晋升机会逐级下降,将军晋升完全遵守“退一进一”原则,必须有将军职位出现空缺,由总统提名,经审选委员会及参议院批准通过才能晋级,准将以上的晋升率所以是很低的,美军规定准将任期满五年或服役满三十年仍未晋升少将(两者无论哪条满足条件及执行)即令退休,只有极少数军官可以逐级晋升至上将,通常半数以上的准将,三分之二以上的少将,四分之三以上的中将实际上已无晋升希望,即使是上将,年龄到62岁(有些情况下可推迟到64岁)也必须退休。二是晋升军龄稳定。美军军官基本上根据资历,采取台阶式的逐级晋升,几乎没有越级晋升的事例。如少尉升中尉的军龄一般为2年(军校学生不算军龄),陆军18个月即可晋升中尉;中尉升上尉的军龄一般为4-6年;上尉升少校需要10年以上军龄;少校升中校需要16年以上军龄;中校升上校的军龄为21年。美军晋升到将军的平均年龄基本在46-50岁之间,因此,美高级军官中,既无十分年轻的,也无十分年老的。美军规定,在一种职务上一般只能任2-4年。下至排长,任职1-2年后,应晋升为连长;连长任职2-3年后,也应晋升为更高一级的职位,上至参谋长联系会议主席,也只能两任4年,然后必须退休。美军认为,如职务固定多年不变,必将影响各级军官的正常晋升,影响整个军官队伍的思想稳定。三是晋升衔龄严格规定。美军比较强调军官的实践和经验,因而对上校以下军官各级衔龄有严格的规定。从少尉军官到中校军官,在这5级中,每晋升上一级军衔所规定的年限,即衔龄分别是:少尉、中尉各2年,上尉3-7年,少校、中校各位5年。为防止军官队伍老化,美军又规定,如第二次(一般在第一次晋升以后3-5年)轮到晋升仍不能晋升者,一般应退出现役。就军官本身而言,1-2年或3-5年晋升一次,但就整个美军来说,年年甚至月月都有一批军官晋升。美军强调,晋衔不能停止,如军衔一压几年,会产生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反观我军的晋升制度。。。)。
美军军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工资和军龄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军龄补助每年都增加,而且数目比较大,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比较高。如校级军官的军龄补助,每年递增50-100美元,约占薪金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个军龄长的低级军官的收入有可能比个军龄短的高一级军官还要高。美军认为,缩小军衔工资部分,增加军龄工资的比例,有利于缓和上下级矛盾,稳定内部关系。此外,基本工资还会随着物价指数的增加而自动增加。因此,美军军官的工资,即使轮不到晋衔,每年也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美军军官的基本薪金一般与地方相差不大,但军队享有住房、医疗、边疆等多种津贴和补助,因而实际收入比地方高20-40%。美国是一个失业率较高、职业竞争较激烈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军官作为一种职业是比较稳定的。美军基层军官的晋升率基本上尉100%,除个别军官自愿提前退出现役外,绝大部分军官可晋升至少校,乃至中校。这就使绝大部分军官至少服役满20年,约40岁后退休,退休后可领取相当于原工资50%的退休金。此外,为使军官在部队服役期间不断增长才干,更新知识,同时也为军官退休后寻找职业创造有利条件,美军为军官提供了较多的上学或进修的机会。因此,退休后,凭20多年的部队工作经验和能力,一般不愁找不到工作。即使找的工作不理想,因有50%的原工资作基础,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准仍会高于一般地方职员。
三.建立军官队伍的主要措施
美军在重视发展武器装备的同时,从来没有忘记人的因素在军队建设和现代战争中的决定作用。美军在国防报告中明确提出,“高质量的美国军人是美国军事力量中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没有任何武器系统优于操作和维护武器系统的人”。在总结海湾战争的经验时,美国防部认为,高素质的军人是美军在这次战争中取胜的五大主要原因之一。美军始终认为,军官队伍素质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直接关系到政府政策的推行、国家安全利益的保障以及国家的整体形象。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政府和军方都十分重视军官队伍的建设,着力培养和巩固高素质的军官队伍,在建设高素质军官队伍方面,其最有特色的几点做法是:
一是建立并健全各项法规制度,为军官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美国是一个重视法制、尊重法律权威的国家。受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美军注重运用立法手段,实现军官管理的法制化,使有利于军官队伍建设的原则和措施得以长期坚持和切实贯彻。早在19世纪90年代,美军就提出了对军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并要求制定强制退休制度,以确立军官晋升靠能力而不是靠资历的原则。目前,美军已建立起一整套较完善的军官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法规方面主要有《美国法典》中的有关条款,《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以及各军种制度的各类军官管理条例。制度方面主要有考核、培训、晋升、轮换、退役、退休等具体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一经立法程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比如制度规定军官平时不得越级晋升,因此,即使美军强调年轻化也不会出现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过于年轻的军官;同样,当将军年满62岁或任现职衔已满5年不能晋升时,就必须退休。全体军人无一例外。
军官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不仅使人事部门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每一位军官能够根据相关规定有计划的安排自己的发展,从而调动了军官本人的积极性。这既增强了军事人员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便于操作;又利于激励先进,相互监督,是美军保持军官队伍高素质的重要保障。
二是严格军官任命和淘汰标准,注重选拔培养优秀人才
美军在政治、品行、学历、体能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对初次任命的军官规定了相当高的标准。如政治上要求拥护美国社会制度和美国政府,维护美国的民主和生活方式,无条件服从文官的领导,随时准备为国而战,完成一切任务;品行上要求正直公正,言行一致,品德高尚,有上流社会分度,有团结共事的协作精神;在知识层次方面要有大学以上学历,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一切技术、技能以及军事专业知识;在心理和生理方面要求有坚定的意志、强健的体魄和匀称的体型,反应迅速、动作敏捷、体重不超过美军各年龄段军官规定的标准;在能力上有较强的观察鉴别能力和工作交往能力,掌握正确的方法和基本的领导艺术,善于将自己的决心和计划付诸行动,具有开拓精神,敢于冒险,用于承担责任。
美军执行这些标准时很严格。正规军事院校和军官培养基地的学院淘汰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军官任命后,如因成绩平平,两次不能正常晋升或体重超过标准,除极少数经特许可继续服役一定时间外,多数将被淘汰;如达不到军官行为准则要求或违法乱纪,则不论职务高低,贡献大小,均予以公开曝光、罚款,甚至受到军法审判乃至开除军籍。对于优秀人才,则按规定提拔重要。
三是推广通才教育,培养多能军官
在军官的培训上,美军提倡“通才教育”。实施这一富有远见的方针对美军军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基础教育阶段,美军便开始对学员实施“通才教育”。美军认为基础阶段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基层军官,更重要的是“提供军事职业 的广泛的大学教育”,为军官在将来成为中、高级指挥员打牢基础。军校学员在4年的学习中,主要学次文理科特别是理工科课程,高年级学员则主修社会通用的理工科或人文科专业,而不是按兵种军事专业分科,学员毕业时获得普通高校学历与学士学位,因此,在美军中有“西点无专业”之说。实际上,海军、空军军官学校和各军种举办的后备军官训练团也“无专业”。学员毕业时,并不掌握某一特定军事专业知识。毕业授衔后,再到各自军种专业学校学习一段时间,补上“专业”课程后,才正式走上军官职位。
经过任职前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在军官获得扎实的专业能力后,美军又再次对其进行更高层次的通才教育。在这一阶段,通过选派军官到其他兵种及其学校任职,或派到其他军种院校深造,使军官在掌握一门专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数门其他专业,通晓各军兵种联合作战的知识,成为技战术复合型人才,即更高层次的“多能通才”。
经过通才教育培养出来的军官,思想较少禁锢,知识广博,理论功底扎实,一方面能过适应知识的迅速更新,缩短任命后军事专业技术的培训和深造时间;另一方面,也容易改换专业或退役到地方谋职。在通才教育的基础上,美军得以对其军官实施逐级培训,达到了训用一致,保证其能够在复杂技术条件下完成各项任务。
四是坚持“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公开监督人事工作
美军认为,使军官在切身利益问题上得到公平对待和均等机会,是《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事关能否吸引和保留人才。“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这一原则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通过建立制度或倾斜政策,在晋升、福利待遇、离家分居、艰苦危险地区服役等军官最敏感的问题上,创造各种“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条件。美军十分重视部队与机关、院校与部队机关、边疆与内陆以及本土与海外的交流。美国在世界上许多地方驻有军队,海外服役问题是军官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为了体现公平均等原则,美军建立并完善了细致周到的军官轮换制度。比如,为了让更多的符号条件的军官有机会到海外服役,美军规定每次海外服役的时间为1-3年;能带家属的地区3年,不能带家属的地区则只有1年;如果军官第一次去的是可带家属的发达国家,第二次就将是不便带家属的国家或地区,从而解决了在艰苦地区和海外服役问题上苦乐不均、机会不等的问题。美军指出,这既是扩大军官阅历,增长才干的有效措施,又使苦乐均等、机会均等,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军官不愿到海、边防等艰苦地方服役的矛盾。同时,为保证交流的顺利实施,美军规定军官一般均可携带家属,在搬家时有比较优厚的补贴,并努力使军营具有较好的生活设施和条件。晋升也是各级军官最关心的问题。为了使军官用真才实绩参加公平竞争,美军各军种均组织审选委员会,统一审选衡量军官的晋升,对军官作出公正评价,以求减少“主官个人意志”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实现择优晋升政策,有效的调动了这些军官的积极性、进取性。二、提高军官人事工作透明度。美军各军种都有根据《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制度的本军种军官人事工作条例,对军官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如考核、调动、晋升等)的工作程序、内容、负责单位及主官权限等规定得很清楚、很详细;美军各军种《军官手册》和军队报刊,对之进行深入阐述说明;美军鼓励军官适时查看自己的人事档案记录,看是否有疏漏或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每年晋升或轮换调动工作开始前,都在军队报刊上公布该年度各级军衔的待晋升人员和拟晋升人数、优先晋升人员和拟晋升人数、优先晋升条件(如学历、经历、专业)、审选委员会开会的日期等;审选、任命或轮换调动的结果,晋升人员名单、单位、调动人员的姓名、新职等,也都一一在报刊公布。三、设立相关的“机会均等”的保障机构,对军官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美各军种部都设有“就业机会均等局”和“就业机会均等申述调查局”,由一名负责人事与后备役事务的助理部长对其实施领导。这些部门制定“机会均等”政策,供人事部分参照执行;对执行这些政策的单位进行检查,使不同种族军官和女性军官在晋升、调动等方面享有公平的待遇;对有关“机会均等”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对人事部分在军官晋升、调动等方面执行“机会均等”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美军的这些措施,增强了军官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军官对“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原则的信赖,有利于军官排除干扰,努力工作。
此外,军官福利待遇优厚也是美军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主要手段。美军重视军官的福利待遇问题,并通过立法,使军人的薪金不低于私人企业人员的收入,且每年都有调整提高,力求使军官的收入高于同等资历或技能的企业人员。美国社会是一个完全市场化得社会,美军福利待遇的不断提高,对稳定军官思想、提高军官素质也起着重要作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对比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企业干部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免职
“干部工作十不准”
《条例》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也可称之为“干部工作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实行“十二项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要实行十二项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干部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对破格提拔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干部选拔作任用中受到不公平对待怎么申诉
对干部免职有意见的,没有规定可以进行申诉。
对领导干部任免有意见的,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意见,可以有组织有纪律地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