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管理条例,大多数人都知道,有人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另外,还有人想问工厂用液化气设备可以吗,这到底是咋回事?事实上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希望你们能够喜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道和电缆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燃气管道压力等级和室内外环境确定的。一般室外燃气管道和电缆水平间距为0.5~1.5m,室内为5~625px。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明确:
1.地下燃气管道与电缆之间的垂直距离:直埋电缆0.5m/电缆在导管内为0.15m;
2.地下燃气管道与直埋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为0.5m/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3.地下燃气管道与导管内电缆之间的水平距离:低压、中压/次高压B为1.0m/次高压A为1.5m;
4.室内燃气管道与电线(缆)的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缆)平行25cm/交叉10cm;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平行5cm/交叉1cm;插座、电源开关平行15cm/不允许交叉;
燃气管道与电缆的安全距离不够时可以燃气管道加套管,或者砌管沟就可以了。
套管比管道大两档,最好能做一个检漏井对套管内进行检漏。 管沟要按照设计院标准做,不然以后出事情了责任不好承担。 从经济、安全、方便各个方面考虑,应优先考虑管沟,如果位置实在太小,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加套管了。
电线、插座、配电箱与燃气设施安全间距要求:
1.燃气管道与电源插座、开关的安全间距不小于15cm;
2.燃气管道与配电箱电表的安全间距不小于30cm;
3.燃气管道与明装的绝缘电线的安全间距不小于25(平行),10cm(交叉);
4.燃气表与家用燃气灶、热水器水平净距不小于30cm;
5.燃气表与配电箱、电表的水平净距不小于50cm;
6.燃气表与电源插座、电源开关水平净距不小于20cm。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燃气管道私自改造
这种情况已经是属于违法行为了,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私人在任何情况下私自改造燃气管道,违反第二十八条则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应该主动缴纳罚款后,让燃气公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危化管理条例排除适用城镇燃气,那安监局危化科还管城市燃气这块吗?
1、安监局的全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所有还是能管城镇燃气安全这块。
2、危化科对城镇燃气LPG、LNG重大危险源存储场所,还是可以管的。对日常城镇燃气管道输送项目可以不做审查(具体你还是要咨询当地安监局管理科,属地管理原则)
工厂用液化气做燃料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吗
一般的工厂用液化气做燃料,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请问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有没有用气必须安装天然气泄漏报警器?谢
这个是的,这个是全国规定的天然气使用都需要设置天然气泄漏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是否对用户使用胶管有规定
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用户使用胶管是有规定的,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连接管。
相关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
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为什么 第十五条第三款
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规定建筑区划内我不明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国务院出台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4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淮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项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20号文),文件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5号文件精神,规定凡在淮阳县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项收费由联合收费办公室实行联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