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案例分析,大家都了解,有朋友问离婚的财产分割,孩子可以参加一起分吗,当然了,还有人问关于赡养父母的案例分析,这到底是咋回事?实际上民法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经典案例分析
法院审结四起婚姻财产官司
丈夫允诺把婚前房产赠给妻子,却没有履行,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丈夫婚前买的房子,从50万升值到140万,如今夫妻俩要离婚,妻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但因为司法解释才公布,尚未有判决实例,社会反响一直停留在口头议论阶段。不过,法院已按新司法解释,判决了4起关于离婚后财产问题的相关案例。
案例1
房屋增值了90万 法院按还款比例分割给夫妻
【案例】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经济不独立,双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2
离婚后要分割股权法院调解将股票收益分成
【案例】李某(女)与高某(男)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只有几千块,但是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该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男方将股票收益向女方适当地作了补偿。而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话,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房屋分割)
婚前购房离婚了怎么分?房产分割案例分析
很多市民对于房产分割这个话题是十分关心的,现代人婚姻愈加开放,很多女性甚至直言“婚姻没有房子来的实在”,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也就不能不拿出来单独说一说了,今天小编分享一下婚前买房常见的几种情况,希望大家可以有所收获。
案例一、男方父母婚前全款买房,女方负责装修的钱款,这种情况下房产证应该怎么署名呢?女方想要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署名呢?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婚前买房:如果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房给儿子做婚房,则视为赠与,这种情况下的赠与视为对儿子的赠与,女方是没有分割权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2. 婚后买房: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后给儿子做婚房,同样视为赠与,但不同的是,如果不做明确表示的话,这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女方拥有一半的房屋产权。
案例二、婚前女方全款购房,但是房产证是在登记结婚后取得,那么,离婚时男方有分割权吗?
很多人只看到房产证是在登记结婚后取得,所以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该也有分割权,但是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上述案例中最重要的点并不是何时取得的房产证,取得房产证只是一个形式,证明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案例中最重要的线索应该是“婚前全款购房“,这才是判断产权分割的依据。
对于这种情况,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房屋产权的话,对婚前个人财产有更好的保障。
案例三、依然沿用上面的案例,不过把条件改为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并且取得房产证,这种条件下房产应该怎么划分呢?
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的时候要把出资金额分为两部分,对于婚期女方出资的部分作为女方的婚前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这部分是双方都有分割权的。
另外,对于案例二和案例三来说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女方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
以上就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关知识,一个家庭的破碎牵扯的东西往往太多,带来的后果也非我们能预测,所以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小编希望大家不要走到这一步,如果真的走到这一步了,希望大家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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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一方买房双方还贷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如果是一方买房双方还贷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分割问题是在共有产权分割中遇到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本文就以案例为您分析该怎么办?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分析:一方买房双方还贷
2005年3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交往3个月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王先生结婚前购买的房屋里,当时房屋购买价格90万元,王先生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30万元,剩余的60万元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婚后,房贷便由夫妻俩一起偿还,张女士也没有要求王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来,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如何处置现在居住的房子产生了极大分歧。王先生认为,房子是他在婚前购买的,本来就应该属于他,而张女士认为,虽然房子是王先生购买的,但房贷是两人一起还的,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部分。
像王先生与张女士这种婚前一方买房双方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那么一旦离婚,这种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此类事情会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如何认定、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三个方面考虑:
1、关于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张女士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会将房屋判归王先生所有,剩余的贷款由王先生自己偿还。
2、关于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认定。
因为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另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所以,张女士有权向王先生索要已共同还款额的一半,比如两人婚后共同还贷40万元,那么王先生应返还给张女士20万元。
3、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有,但其应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配偶进行补偿。”因此,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张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补偿。
以上,就是一方买房双方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相关信息。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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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一方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主要在法律上是这样处理的。
15081234 阳光 2018.06.03
离婚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年底,儿子李某某出生,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的生活。转眼之间,时间来到了2012年,儿子李某某马上到了该上小学的年龄。由于受限购政策的影响,两人决定“假离婚”,以达到购买一套某重点小学学区房的目的。2012年5月,李先生和王女士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人经协商同意离婚,婚生子李某某归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离婚后,李先生很快贷款购买了某重点小学附近的一套二手房,儿子李某某也顺利地进入了该重点小学读书。而王女士则在儿子顺利入学后,搬到李先生新买的房子里,照顾儿子和李先生的生活,“一家三口”保持着离婚前的生活状态。可惜好景不长。今年10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打了王女士。王女士被打后,伤心至极,要求和李先生真正离婚,并搬回了自己原来居住的家。
观点A:李先生认为双方当初“假离婚”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现在如果王女士真的要离婚,应该重新分割房产;观点B:王女士则认为,双方既然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房屋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解答: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李先生,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自愿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并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办理完离婚手续时就已经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之说。该离婚协议书是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先生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案涉房屋。论典律师提醒:限购政策出台后,很多人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这一政策。殊不知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切莫把离婚当儿戏。否则,就会像李先生一样“聪明反被聪明误”。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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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民法实物遗产继承甲早年丧妻有两子,乙已婚甲乙分割财产是否有效
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婚姻法案例分析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该房产分割属于物权,不是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题1、程大伟的父亲没有义务支付他的抚养费,因为程大伟是成年人,并且不在高中阶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因为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不给陆艳治病或护理,可以起诉告虐待或遗弃。
如果离婚,应该给帮助费。
帮忙分析一下婚姻法案例
说一点自己的意见
(1)司法实践中是以当事人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目意思,应该是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不能分割。
(2)不能。《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当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继承、遗赠的除外。所以属于陈大明的个人财产。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未做出离婚判决前或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夫妻关系继续存续。期间,肖志英继承的遗产当然为共同财产。
(4)不应支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与另一方经济帮助仅限于对方有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肖志英辞去工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不能成为请求经济帮助的理由。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公正的遗嘱为准。小洋楼应按公正的遗嘱处理,即由乙继承。遗赠丙的遗嘱合法有效,即小汽车由丙接受遗赠、银行存款由乙丁按比例继承。其他金银首饰也由甲的合法继承人——乙、丁继承。 至于甲的口头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要求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人签字及具体的时间日期,案例中的四名见证人,其中丁女儿、丁的合伙人都是丁继承的利害关系人,为法定的不具见证效力的人,此口头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思修案例分析)
这个涉及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雯女士的汽车是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的,而且登记的自己的名字,婚后是夫妻共同偿还,所以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法院才可以将汽车强制判决给雯女士,小汽车剩余的贷款也由雯女士偿还,但是雯女士要根据双方共同还贷的比例,将部分款项补偿给她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