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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法院分几级

  • x问答
  • 2022-01-24

谈论到法院,大家应该都熟悉,有人问我国法院分为几个等级,还有人想问中国人民法院现场直播,这到底是咋回事?实际上中国法院有几级呢,下面小编就会给大家带来我国普通法院分几级,今天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我国普通法院分几级

四级。

1、基层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3、高级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法院司法人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四级。

1、基层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我国共有几级法院?

我国对于人民法院,共分为四个级别:一、低级人民法院,二、中级人民法院,三、高级人民法院,四、最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沈阳挂牌

2 、再审处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6、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7、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上海浦东调研工作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8、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9、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哪几个?

  •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洲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

中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几级?举例说明吧?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区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下的区级法院,应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的法院应该前面都会加高级。应该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是指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一般案件,可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然后终审。

比如,县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或抗诉。

中级人民 法院则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对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准上诉或者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四级两审终审制,就是我国 人民法院虽然有四级,但对一般的案件,最多只能审理两次的审级制度。

我国为什么规定两审制,而不搞三审制、四审制呢?这是因为二审法院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事实,而且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经过二审,案件能得到正确的解决。

如果审级过多,手续繁琐,就会使诉讼迟滞。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难,浪费时间、精力和费用。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哪三级?

  1.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只有一个;

    高级人民法院: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

    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直辖市有多个包括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每个县级单位有一个。

  2. 法院院长相当于同级别的政府首长的副职,如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相当于副部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副厅级。

  3. 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分几种及其职责

我国法院分四级,分别是基层法院(区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一、基层法院职责是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 

(十一)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二)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四、最高法院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公报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中国法院有几级? 打官司要经过 几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终结了。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那么一审就终结了。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的方式主要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和向人大常委会申请个案监督。

法院分为四级:

1、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3、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4、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再审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诉讼的构成有这样一些要素:

一是要有法院参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都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

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有些刑事案件虽然并不到法院,到检察院那里诉讼就结束了, 这种情形,并不是完整的诉讼过程,而是具备某种条件时诉讼的提前结束。

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审理,因而也不构成诉讼。

三是要有通过起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比如,检察机关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请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会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没有诉讼请求,诉讼无法构成,也毫无实际意义。

我国的法院分为初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吗?

我国现行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①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②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地、市、自治州;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④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在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不是一个审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下而上排列,上下级之间是审级关系,即审判监督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大多数案件都是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的一级法院,不仅数量多,而且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之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解释,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事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②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又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③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在管辖上也比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但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很少,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并审理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

我国法律分为几级几审

法院分四级:

基层法院(县、区法院),

中级法院(市级),

高级法院(省级),

最高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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