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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主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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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24

谈论到法家,大多数人都知道,有朋友问法家思想的精华是什,另外,还有朋友想问法家的主要思想,这到底是咋回事?实际上法家的政治思想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法家思想主张是什么,让我们来看看吧。

法家思想主张是什么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是适应百家争鸣的社会大变革应运而生的产物,在诸子百家中自成一体,独成一家。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本文拟通过对《管子》、《商君书》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剖析,来揭示这一衍变过程。一、{(管子》“以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法治思想的萌芽管仲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尽管他不是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但是他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概念,也是先秦法治思想的最初萌芽。“以法治国”语最早出《管子·明法》:“威不两错,法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意思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不必要把自己的权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以法治国,就会象人们举手抬足那样,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了。1.《管子》对法的阐释《管子·形势解》中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七法》中又说:“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的这两段论述准确地阐述了“法”的概念,指出了“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曲直、功过及行事的客观标准,是普天下之民众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保证国家得以平稳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是《管子》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伟大贡献。‘2.将“以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念基于对法的认识,《管子·论法》篇中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管子》强调法是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如果没有这个根本则民无保障、国无秩序、民心不向、国将不国,可见《管子》将“以法治国”上升为一种治国的理念。并且,《管子》在不同的篇章中又多次提及并且反复告诫君主要依“法”治国,《管子·任法》篇说:“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立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明法》篇还以先王的榜样来教诲现任统治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甚至,为了做到“以法治国”,《管子·论法》还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带头守法:“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日:禁胜于身。”然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中注定不可能产出如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只能是作为统治者的“人”工具性地“以法治国”。这种认识奠定24了以后法家对“以法治国”认识的根基。同时,在主张“以法治国”的同时,管仲也很重视德、礼。管仲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管仲从来没有否认过礼的作用,在某些场合他依然把礼作为头等需要维护的大事,但是他在提升法的作用时无疑已经不自觉地降低了礼的功能。3.“法自君出、法道”这是《管子》在立法方面所体现出的思想。虽然管仲认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但又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人民不过是法所役使的对象,还有贵贱之别。而且“宪律制度必法道⋯⋯此正民之经也”(《管子·法法》)。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不能随意立法,而应以“道”为法。这就要求:必须“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管子·七法》),即必须注意适应“天则”,即自然法则,必须从民情的好恶出发,必须“量民力”,切忌强迫人民去干力所不及的事情和对人民作过多过苛的欲求。所以他们说:“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管子·形势解》),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同上)。立法必须统一、严肃和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管子·法禁》)。法令虽然必须适应时代要求。“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管子·正世》),但不可朝令夕改。4.“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这是《管子》在行法方面所贯彻的思想。《管子》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关键在于善于运用赏罚:为了使法令成为行赏施罚的标准,法令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必须公诸于众,使人们有所遵循,即所谓“号令必着明”。法令公布后,必须信赏必罚,要求“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管子·七巨七主》),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同上)。反对君臣,特别是君主“释法而行私”(《管子·君臣》)。管仲认为阻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者行私,而能否杜绝行私,关键在于君主。要求君主本人必须以身作则,“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管子·法法》)。主张“重令”与“尊君”。但是《管子》没有把赏罚特别是刑罚的作用绝对化,《管子·君臣下》说:“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还说“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会造成“诛罚重而乱愈起”的结局。所以《管子》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子·治国》)。这种思想源于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显然受到儒家“富民”和道家“无为”思想的影响。《管子》在对法的系统性认识基础上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且将其上升为一种治国的理念,认为君王治理国家需“以法治国,法礼并重”,充分体现了其礼法兼顾的思想。在立法和行法方面,《管子》则提出通过使法令内容明确、富民、君主以身作则等方法保障法令深入人心的思想,非常有借鉴意义。但是“以法治国”毕竟是在明君臣之别的君主政体问题中提出来的,所以《管子》的“法治”概念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二、《商君书》“缘法而治”理念的施行——法治思想的发展商鞅作为先秦法家的一个主要代表人物,其法治思想在《商君书》中有较为完整的体现。商鞅重“法”,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在《管子》提出较为系统的“以法治国”概念的基础上,《商君书》更加强调“法”的重要性及“法”的应用。1.《商君书》对法的认识《管子》对法的认识大多从法的特性和功用方面体现出来,《商君书》则对法的起源有了更为详尽的论述。商鞅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在《开塞》篇中说:在上古时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刑政不用而治”,后来人口越来越多,民众则争,争则乱。为了避免争夺与混乱,就要“定分”、“立禁”、“立官”、“立君”,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律。所谓“定分”,是指“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其中主要是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说,法律是为确定与保护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被称之为“定分止争”的法律起源论。2.《商君书》的治国理念——以法治国与管仲“以法治国,德礼并用”的治国理念不同,商鞅主张“以法治国”,根本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商鞅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天然本性:“民之性,饥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错法》)正是“人生而好恶,故民可治矣⋯⋯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同上)因此,不能用所谓的仁义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只能实行法治。同时,商鞅是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以及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出发点来论证实行法治的必要性的。商鞅认为,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是君主要重视农战、推行农战、奖励农战,“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荨”(《商君书·农战》),而为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奖赏有功于农战的人,惩罚破坏农战的人。3.“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商鞅“刑无等级”思想是其法律思想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商鞅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论点,首先正式提出了“刑无等级”的主张。他认为有了法就必须得到遵守,而要使法得到遵守,仅靠一般民众遵守是不够的。他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即无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处刑,矛头直指旧贵族,这是对商周以来“刑不上大夫,札不下庶人”思想的直接否定。正如司马迁所概括的那样:“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史记·太史公自序》)4.“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商鞅不仅重视以法治国,还认为君主用以治理人民的法律一定要严厉。他在上引“开塞”篇中说:“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奠深于严刑。”就是说,要使天下安定,人民得利,说到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设立君主,以严刑峻罚控制人民。《商君书》将法视为治国之本,重视“变法”取向,把法作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基本手段,造成法与礼的尖锐对立。而且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商鞅认为需立足于法之实行,但是他将法不能实施的原因归结为“刑轻”,因而提出“重刑”主张。商鞅认为。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奸、止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他主张通过重刑达到“无刑”,是其法治的最高理想。三、《韩非子》“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法治思想体系的构建——法治思想的成熟韩非到秦时,距离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已经大约有123年之久,韩非在保留了商鞅等对“法治”的重要理论的同时,对治国之道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如何保证“法治”更好地实施上面来。1.韩非对法的认识韩非在管仲、商鞅、申不害等法家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而追本溯源研究了法是什么和世界上为什么会有法存在的问题。“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韩非子·难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这是韩非对法的简要定义,也指出了法的一些基本特点:一是法应该是公布于众的成文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与现在我们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基本相同。他和商鞅一样,也认为法律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摆脱了天命神权的束缚,力求从社会内部并紧密联系物质生活条件来探索法律的起源。2.以君为主,法术势相结合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某些法治思想,如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治国只能靠法而不能靠仁义道德、重刑等思想,但是作为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综合三家,以君势为体,以法术为用,复参以黄老之无为,逐创成法家思想最完备之系统”,[1]在其综合的过程中,还对法家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化。韩非批判吸收了前期法家的思想,指出商鞅、申不害、慎到等虽从不同角度提出过“法”、“术”、“势”等思想,但“皆未尽善也”(《韩非子·定法》)。商鞅治秦只讲“法”不讲“术”,虽然国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同上),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同上)。因为不善于权术,人君得不到利益,大权旁落,未能达到帝王之治;申不害治韩“徒法而无术”,“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同上)。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所以韩国不能称霸。在韩非看来,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做到“抱法”、“处势”与“行术”三者的有机统一,方为明主治国之道。“法”和“术”是人主统治臣民最重要的26工具,而“势”是运用法和术的前提条件,三者不可或缺。即:“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他还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三》)。同时韩非又认为,要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失去权势地位就无法推行法治,法治和权势的关系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明确提出将“法”、“术”、“势”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治理论,构建了“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的法治思想体系。“法术势皆帝王之具,它们三者都是达到君权目的的法治方法。韩非法治思想同君权一开始就是并行不悖的,他的法治观,不仅不限制专制,而且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服务于专制。韩非法治思想体系表现出极其强烈的权治特点。”可见,韩非的思想体系在综合以往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已经超越了对法治重要性的论证。在充分肯定这个前提的情况下,他将法家思想的发展更加推进了一步,将重点放在了如何保证法的实施上面来,形成了完整的法治理论,使得法家法治思想臻于成熟。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重“法”,竭力为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而“垂法而治”,再到韩非构建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法治”成为法家的口号,进而成为其法治思想的核心。在对法的认识方面,更加全面和准确,包括对法的定义、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特点、法的起源乃至本质等问题有了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在治国方略方面,由最初强调法的功能和作用,但并未抛弃德礼,到后来完全否定德礼的作用,只主张“以法治国”,说明商鞅、韩非等后期法家对治国方略的认识已有了质的变化,片面强调法的作用,鼓吹法律万能论,这对树立法的权威、推行法治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立法方面,《管子》就认识到君主的立法权问题以及法令制定时应遵循的一些原则,商鞅则进一步提出了“刑无等级”的主张,尽管在理论上具有积极意义,但现实中,这却成了一张几乎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在行法方面,《管子》提出通过使法令内容明确、富民、君主以身作则等方法保障法令深入人心的思想,非常有借鉴意义。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后期法家则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加之性恶论的影响,他们主张重刑,使管仲通过富民、君主以身作则等德治措施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化为泡影,将严刑峻法当作保障法令实施的至上法宝,在法治思想发展史上无疑是退步的。但是韩非在集中之前法家思想的基础上,独树一帜,创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将法家对法治问题的研究推向了高潮,这意味着法家的法治思想已趋向成熟。法家的法治思想在秦统一中国的历史过程中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家的“以法治国”无论如何都与真正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始终没有脱出君主专制下“以法治国”的巢臼。鉴于《管子》、《商君书》和《韩非子》的代表性,笔者以它们为中心阐述了其中所体现的法家的法治思想,展示了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衍变过程。事实上,在众多先秦法家中,还有李悝、申不害、慎到等前期和后期法家在“法治”问题上都有过很多论述,提出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对后世影响亦为深远,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论列。[参考文献][1]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195.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

拓展资料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

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法家主要主张是什么?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法家思想的中心内容是什么?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管仲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

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法家主要思想是什么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代表人物有吴起、商鞅、韩非子等。其主要思想是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主张君主绝对的集权等等。

道家儒家法家的思想主张有什么不同

孔子:儒家 春秋 仁、克己复礼、有教无类

孟子:儒家 战国 民贵君轻、仁政、性本善

老子:道家 春秋 清静无为

墨子:墨家 战国 非攻兼爱

韩非子:法家 战国 法治(注意不是法制)

儒家: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墨家:他认为只要大家“兼相爱,交相利”,社会上就没有强凌弱、贵傲贱、智诈愚和各国之间互相攻伐的现象了.他对统治者发动战争带来的祸害以及平常礼俗上的奢侈逸乐,都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在用人原则上,墨子主张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主张“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他还主张从天子、诸侯国君到各级正长,都要“选择天下之贤可者”来充当;而人民则要服从君上,做到一同天下之义.

  道家:道家重视人性的自由与解放.解放 一方面是人的知识能力的解放,另方面是人的生活心境的解放,道家的思想崇尚自然.

  法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评价法家思想“礼下小人,刑上大夫,刑礼不偏,谓之法家,谓之圣道”.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

  简单来说: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的另类.在先秦诸子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出性命来实践,流出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这里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韩非.

  墨家对于儒家学说非议颇多,批评孔子的“述而不作”,主张“述而且作”,批评孔子和儒家的繁琐礼仪.

  道家以自然无为为宗旨,蔑视礼法,对于儒家的礼仪道德持否定态度.

  先秦法家学说思想上与儒家对立,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为孔子学说与法家农战思想对立,致使国家“必贫而削”.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对孔子个人颇为尊重,但他认为孔子学说不合时宜.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的思想主张

儒家

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道家

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

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无为而治”。

法家

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

墨家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的思想主张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体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思想解放运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历史的发展。

是中国学术文化思想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阶段,奠定了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基础。各家之间互相辩驳,又互相影响,互相取长补短,有力地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发展。

代表各阶级、各阶层,各派政治力量的学者或思想家,都企图按照本阶级(层)或本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对宇宙对社会对万事万物作出解释,或提出主张。他们著书立说,广收门徒,高谈阔论,互相诘难,于是出现了思想领域里“百家争鸣”的局面。

法家的政治思想有哪些?

  法家的政治思想

  (一)法家政治思想的一般特点

  1、强调以法治国是法家学说的核心。他们主张一切按法办事,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上性。在全国要人人知法、守法。要严刑重罚,使人们不敢犯法,以达到令行禁止,信赏必罚。

  2、绝对尊君,强化独裁。法家主 张国 君必须是至高无上的,臣民都只 能是 君主进行统治的工具和材料。 国 君说一不二,他的话就是法。他们还主张采取一切办法加 强国 君的权力,大权完全集中于一人之手,保证君主绝对地成为国家之“主”,有效地进行专制和独裁。

  3、人性好利与以法治民。法家把人性恶推向极端,认为人人唯利是图,本性不可改。因而,不能信任任何人。对待民众的行动,只能用严刑峻法进行镇压,或者用高奖重赏,以利诱导,为我役使。对民众说来,知法、守法是每个人在知行上最高的要求,其他一切知识、文化和道德教育,都是不必要的。

  4、历史进化与变化图强。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进化的,今异于古,今胜于古。因而,他们主张治国之道,不能因循守旧,止步不前,而要有所变化,勇于革新。治国的方略必须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二)商鞅的政治思想

  商鞅(约前 390 ——前 338 年),姓公孙,名鞅,因是卫国破落贵族的后裔,故亦称卫鞅,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封给商十五邑,因此而号商君,故又称为商鞅。

  商鞅从公元前 359 年到公元前 350 年,先后大规模地进行了两次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普遍推行县制;奖励告奸,建立什伍连坐制;统一度量衡。商鞅进行的这场封建化改革运动,使原来比较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七雄中的强国,为日后统一六国打下了监视的基础。但是,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到一些在变法中受到打击的宗室贵族的报复,被诬告谋反遭酷刑车裂而死。

  商鞅既是战国时期变法改革的实践者,又是当时著名的地主阶级的理论家。他继承了前期法家李悝、吴起的变法思想,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进而形成了他自己较成熟的法家思想理论体系。现存《商君书》二十四篇,为商鞅及其后学所作,是今天研究商鞅政治思想的主要资料。

  1、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 1 )历史进化论

  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的社会是过去社会演变而来的。

  ( 2 )人性好利论

  商鞅认为人们迫于生存的欲望和需求,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为了趋利避害,哪里有名利,人们就会往哪里跑。他还进一步指出了人性好利的内容不外乎官爵田宅而已。商鞅认为人们有这些欲望并非坏事,当政者正可利用人的好利本性,操赏罚大权,以实施对社会的有效管理。

  2、法治理论

  商鞅在历史进化论和人性好利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法治学说。

  在商鞅看来,法对治国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法有下列作用:

  首先,法律能够“定分”,也就是用法律形式确定私有财产关系。

  其次,法律使“权制断 于 君”,也就是法律能够君主的权力。

  第三,法律能够胜民,也就是说法律能制服民众。

  3、富国强兵的农战思想

  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的目标,就是富国强兵。为此,他主张把“农战”作为一项基本的国策。他认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耕”与“战”,只要抓好这两件事,就可以富国强兵。

  总起来看,商鞅的政治思想适应了战国时期的历史发展趋势,他的变法改革主张和农战思想促进了秦国的富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他的人性论和法治思想在今天也有一定借鉴价值。

  (三) 韩非的政治思想

  韩非(约公元前 280 ——前 233 年),韩国人,是韩国诸公子之一。喜刑名法术之学,与李斯同师事于荀子。

  韩非是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观往者得失之变,在总结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 封建 君主专制主义理论,对当时和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政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 1 )历史进化论

  韩非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的,且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即使是“圣人”也无法改变的。

  ( 2 )人性好利论

  关于人性,韩非发挥了他的老师荀子“性恶论”的观点,也延续了杨朱、商鞅的利己思想,认为人事绝对的利己主义者,人与人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利害的关系。

  2、君利中心论

  在君主与国家的关系上,韩非认为君主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是 君主的私有,因此,君主的利益也就体现着国家的利益。

  在君主与臣下的关系上,虽然韩非也说过君主霸天下离不开臣下的辅佐,但在君主与臣下的利益谁重要的问题上,韩非则坚决主张一切以君主的利益为转移,臣下的利益应该绝对服 从 君主的利益。

  在君主与民的关系上,韩非认为民众的价值就在 于能为 君主所利用。

  总之,臣下和民众,一切要以君主为中心,只有对君主有用、有利,才有存在的价值。这些思想比民贵说是一种极大的反动,这种君利高于一切的主张,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核心。

  3、“法”、“术”、“势”相结合的极端君主专制论

  在韩非之前的法家,慎到贵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而 韩非从 君利中心论出发,兼取三家之长,形成了他自己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体系。

  韩非认为法是君主进行统治的基本手段,而推行法的关键在 于 君主掌握刑、赏二柄。

  关于“术”,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明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定法》)即君主驾驭群臣的南面之术,类似阴险狡诈之权术,不述也。

  关于“势”,即君主的地位、权力和威势。韩非认为君主所以能为君,就是由于有势,离开了势,就不成为君。所以君主一定要牢牢把臣下掌握在自己的控制之下,时时刻刻防止为臣下所制。

  总之,韩非的“君利中心论”和“法、术、势”理论都是围绕加强君主专制而展开的,为中国走向极权道路起了极大的助恶作用。但这些主张在当时对于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

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的主张各有什么合

儒家:主张修身、治家、平天下。以“仁”为本。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顺其自然。有利于和平年代休养生息。

墨家:兼爱、非攻。适用于平民阶层。

法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是统治的工具。

儒家,到家,法家分别提出了什么主张

儒家:孔子 《论语》 其思想核心是“仁”,“仁”即“爱人”.他把“仁”作为行仁的规范和目的,使“仁”和“礼”相互为用.主张统治者对人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从而再现“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西周盛世,进而实现他一心向往的“大同”理想.

道家:老子 《老子》在政治上提出“无为而治”的思想,其提出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观点,体现尊重客观规律、保护自然的思想.

法家:韩非子 《韩非子》 韩非子攻击主张“仁爱”的儒家学说,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韩非子提倡君权神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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